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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縣衛生局藥物食品科長王淑芬4日指出,日前查獲藝人方季韋於電視購物台代言「酵素」食品廣告,該則廣告傳達藝人方季韋係因食用案內商品,即達到「瘦身減重」之效果,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,衛生局依法處藝名方季韋之葉姓女藝人新台幣4萬元罰鍰。

王科長表示,該案除了販賣公司要收到罰單外,代言的葉姓女藝人也遭到開罰。行政院衛生署也認為廣告的效果,代言人並非無法預見,卻仍容任為此廣告,事實上已算是「故意」的行為。

衛生局呼籲食品廣告銷售宣傳不得有誇大不實,如宣稱醫療效能,則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;對其違規廣告,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。衛生局同時也提醒民眾,食品並無醫療效能、減肥瘦身等神奇功效,請民眾對於違規廣告應採取「不看、不聽、不信、不買、不吃」等『五不』政策,如有肥胖等生理問題一定要循正規管道就醫,以免瘦了荷包,又傷了身體。

 

出處: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00504/17/252pm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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